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案件判决书显示,38岁的河南男子胡某兴在开封市祥符区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组织多名十三四岁的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判决书显示,1986年出生的胡某兴,2024年6月15日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2日被执行逮捕。
经查明,2024年6月12日至14日,胡某兴在开封市祥符区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组织张某某(13周岁)、聂某某(14周岁)、裴某某(14周岁)、王某某(14周岁)等未成年女性在上述娱乐会所内为顾客提供有偿陪侍。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兴的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兴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于10月18日一审判决胡某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胡某兴在法院审理期间,其家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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