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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邻居家烈性犬扑向自己怀中比熊导致死亡和人身伤害 起诉索赔18万元 (女子因邻居家大便在群里说)


文章编号:708 / 分类:最新资讯 / 更新时间:2024-11-16 11:49:33 / 浏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5日,原告王女士携宠物比熊犬在小区内散步时,一只无人看管的大型混血德国牧羊犬突然扑向王女士怀中的比熊犬,将其撕咬致死。王女士在试图保护比熊犬时也被大狗咬伤。

原告遂将大狗饲养者、小区邻居宋女士诉至法院,索赔18万余元。理由为:宋女士饲养的烈性犬未采取拘束措施,导致其自由活动伤人,宋女士作为饲养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

  • 被告饲养上海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散养犬只,未采取任何拘束措施。
  • 大狗咬伤原告、咬死原告爱犬,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原告因事件造成身体健康、工作、生活损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犬只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女子因邻居家烈性犬扑向自己怀中比熊导致死亡和

被告辩解

  •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证据视频不能证明大狗平时在小区流窜的事实,被告平时将德牧圈养在自家院子中。
  • 原告怀抱比熊犬未佩戴牵引绳,也存在过错。
  • 原告未提供养犬证,不能证明其犬主身份。
  • 原告在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就诊记录与主张的精神伤害关联性不足,不能作为司法层面的医学诊断依据。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了原告提供的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等证据。被告也提交了其将德牧饲养在自家院子中的证据。

庭审结果

本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宣判。

相关法律规定

  •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禁止饲养烈性犬。
  •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被侵权人因人身伤害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被侵权人因精神伤害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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