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在公共场所被人拍摄或录像的情况。如果不小心被他人捕捉到了自己的肖像,并被用于商业目的,就有可能侵犯了我们的 肖像权。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涉及了这样的肖像权纠纷。

探店视频被迫出镜
2022年10月,武汉市民小丽在一家餐厅就餐时,遇到了有人正在店内拍摄探店视频。拍摄人员在介绍美食的同时,也拍摄了店内用餐的顾客。小丽发现摄像机转向了自己,连忙遮挡面部,并明确表示不同意被拍摄。拍摄人员当时移开了镜头,继续拍摄餐厅其他场景。
几个月后,小丽的朋友告诉她,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了她的就餐视频,而且播放量还很高。小丽上网查看后发现,自己在视频中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
小丽感到非常烦恼,她之前已经明确拒绝了拍摄,为什么还会出现在视频里?她第一时间联系了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但遭到了平台的拒绝。
诉诸法律维权
无奈之下,小丽于2024年2月将该短视频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汉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出现了小丽的 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
法院还指出,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了侵害,法院最终判决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一)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二)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四)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五)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本案的判决再次表明,肖像权是我国的基本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公共场所,我们都有权拒绝自己的肖像被他人未经允许地拍摄或使用。如果我们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