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想
在芸芸众生中,人生百态,无奇不有。同样,在继承纠纷中,也会出现各种五花八门的遗嘱。其中不乏这样一份遗嘱:被继承人将财产留给年轻貌美的妻子,继承条件设定为妻子须签署终生不得改嫁协议。那么,丈夫去世后,妻子可以凭借这样一份遗嘱继承男方的财产吗?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郑莹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多金老板迎娶女大学生
老赵生于20世纪60年代,与原配妻子共同打拼出一番事业并育有一子,可谓事业家庭双丰收。10年前,孩子长大成人,婚姻生活在日复一日的消磨中变得平淡如水。后老赵与原配妻子协商友好分手,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老赵的事业越做越好。在工作中他结识了比其小近二十岁的女大学生小丽。小丽年轻漂亮、聪明能干,充满了青春活力,让老赵沉迷其中。小丽也被老赵的成熟多金深深吸引。相处不久两人结婚,后育有一子,日子过得甜甜蜜蜜。
一份至死不得改嫁协议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婚后第五年老赵被查出肝癌。病重期间,躺在病床上的老赵看着年轻漂亮的媳妇和尚未成年的小儿子,盘算着手里的财富,担心自己一旦逝去,这一切都得归于他人。思来想去,他亲自写下一份遗嘱,约定自己一旦去世,名下的三套房产,其中一套由与前妻生育的儿子赵峰继承,第二套由与小丽生育之子赵东继承,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等全部由小丽继承,但小丽继承房产的附带条件为签署至死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否则不得继承遗产。老赵在遗嘱下方签名,并注明了时间。
遗嘱立后不久,老赵便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小丽与儿子赵东将赵峰及老赵父亲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老赵留下的遗产。
擅长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郑莹负责此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老赵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问题。
小丽表示:老赵所立遗嘱中除限制其再婚部分外,其余部分均合法有效。她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即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及理财产品全部由其个人继承,但未来婚姻不受遗嘱限制。
赵峰则认为,该遗嘱中应由小丽继承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这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老赵所立遗嘱第三条,系对小丽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作出了限制与约定,相关条款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此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的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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